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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军转干部待遇!

来源:军转干部  发布时间:2020-03-04

  军转干部待遇,是指军转干部依法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总称。对于我国军转干部的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是非常重视的,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等文件都对军转干部的待遇作出过具体规定。但对于转业后到底有哪些待遇,许多军转干部心里不是很清楚,笔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简要进行了梳理概括,谨供军转干部参考。

  一、在政治待遇上

  对于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非常重视。中发〔2001〕3号文件明确,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二、在职务落实上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一是对于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二是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是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工资待遇上

  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政策性非常强,国家在各个时期都对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有明确的规定。现行政策规定: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对于立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增发。

  四、在住房保障上

  对于军转干部的住房保障,国家非常重视。出台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 号)明确规定:

  军转干部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转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转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转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对于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转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军转干部如自建住房,可以享受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不一,全国各地住房补贴标准差异很大,有的省份还没有发放住房补贴。

  五、在社会保险上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对于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就业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补助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其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在教育上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主要是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岗前适应性培训不少于5 天;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 个月。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选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进高等学校,进行为期一年融入式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培训中有意愿取得所学专业学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相应学历。培训费用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参加人数按每人1 万元标准核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根据当地情况予以补助。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针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需求多元、投入大、自主性强等特点,国转联〔2008〕5号文件也作了明确规定。   要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要分开进行,适应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要求积极开展个性化教育培训,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可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其相关培训费用,可在军转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规定的标准内支付。

  七、在创业扶持上

  现行国家税务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八、在转业补助上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离队报到时发放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除发放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外,还发放自主择业补助费。

  九、在家属安置上

  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本人转业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没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如果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相应合理安排;如果随调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仍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配偶为企业职工的,一般在企业妥善安排。
  如果随调配偶不愿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业,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军转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并且不准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十、在去世抚恤上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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