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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军转干部培训 发布时间:2019-02-26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培训安置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⑵军转干部培训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到济南、青岛两市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⑷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⑸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⑹军转干部培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⑻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⑼军转干部培训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未婚或者离异的,服役地是山东的。⑽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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